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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办法

所属分类:

发布时间:

2023-03-23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促进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持续改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委托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以下简称“规范化考评”)是指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下简称“不规范行为”)所实施的考核评价。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考评实施办法,对本省规范化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 规范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化考评贯穿招标代理全过程,共分为五个环节:招标代理合同监管环节、招标文件监管环节、开标评标环节、标后监管环节、异议投诉环节。

  第六条 不规范行为记录有效期为180天,自规范化考评结果发布之日生效。

  规范化考评的考评环节、行为代码、不规范行为认定标准、认定依据等详见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标准》。

  项目负责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计分规则一致。

  第七条 专职人员的不规范行为纳入所代理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规范化考评记录;项目负责人的规范化考评记录构成该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化考评结果。

  第八条 规范化考评结果每季度发布一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总分均为100分,实行扣分制,每条不规范行为记录扣1分。规范化考评结果分数=100-不规范行为记录扣分。

  规范化考评分数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第九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范化考评主体”)负责该项目规范化考评工作。

  第十条 规范化考评主体的行政监督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

  投标活动监管环节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认真甄别,采集必要的证据,依程序进行记录,自不规范行为记录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集至规范化考评系统,依法对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即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对公示的不规范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应按规定在公示期内向规范化考评主体提出申诉。

  申诉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诉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同时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部门的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原不规范行为记录有效。复核决定改变原申诉处理意见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规范化考评结果发布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5日,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可自行通过“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平台”查阅和打印。

  第十四条 规范化考评结果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的组成部分,自动纳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不规范行为记录有效期内,项目负责人变更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原招标代理机构发生的不规范行为记录对其个人继续有效,并保留在原招标代理机构直至失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1日止。

  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标准

 

附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标准

 

考评

环节

行为

代码

不规范行为认定标准

认定依据

范化考评

内容

代理合同

监管环节

BG.1

未与招标人签定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4条

BG.2

招标代理合同网上备案的专职人员与招标代理合同中注明的人员不符的;

77号文件中“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的要求

BG.3

招标代理机构越权代理,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2条

招标文件

监管环节

BG.4

不依照《招标投标法》及条例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未使用国家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

BG.5

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37条

BG.6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17条、第64条

BG.7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文件未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9条

BG.8

编制的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8条、第28条

BG.9

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含有违反国家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最低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有效期等要约内容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58条;

开标

评标

环节

BG.10

开评标专职人员与委托代理合同中的专职人员不一致的;

77号文件中“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的要求

BG.11

收取应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8条

范化考评

内容

BG.12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未向投标人办理签收手续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8条

BG.13

对于投标人对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未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

BG.14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6条

BG.15

招标代理机构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8条

标后

监管

环节

BG.16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未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或未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9条

BG.17

中标人确定后,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

BG.18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不及时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

BG.19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无正当理由不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

异议

投诉

环节

BG.20

处理异议或协助投诉处理的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与招标代理合同中注明的人员不符的;

77号文件中“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的要求

BG.21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递交的书面异议予以拒收或未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异议书面回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

BG.22

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中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调查有关情况的行为不予以配合,或存在不如实提供资料及情况,拒绝、隐匿或者伪报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