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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办法

所属分类:

发布时间:

2023-03-23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从业信息监管,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信息核查,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专职人员信息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网络信息手段,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信息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办法和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异地核查原则负责随机抽取的其它市(州)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信息核查工作。

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内容为各招标代理机构在“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平台”)报送的专职人员信息,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职称信息、执业资格信息4项。信息核查须遵循以下标准:

(1)招标代理机构与专职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为专职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3)专职人员工程建设类职称证书真实,能直接网上查询或提供相应的评审(发证机关的证明)文件;

(4)专职人员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真实,注册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

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每季度组织1次。每季度首月的第1个工作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动态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核查工作人员和待核查专职人员名单发送至各市州,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随机抽取的待核查专职人员名单开展信息核查工作。

核查工作人员从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省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的“核查工作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待核查专职人员名单按照各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专职人员数量25%的比例随机抽取确定。

第六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动态监管平台”所提供的官方网站或信息报送单位提供的链接网站、附件扫描资料对待核查人员开展信息核查工作,对于符合专职人员信息核查标准的,作出“核查通过”的核查意见;不符合专职人员信息核查标准的,作出“核查不通过”的核查意见,并详细列明理由。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对信息核查意见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列入本季度专职人员信息核查通报;对信息核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列入本季度专职人员信息核查通报。

专职人员信息核查通报在“动态监管平台”发布,发布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5日,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可自行通过“动态监管平台”查阅和打印。

招标代理机构在季度专职人员信息核查通报中有“核查不通过”情形的, 自核查通报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核查不通过”的专职人员清理出“动态监管平台”,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第十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人员在核查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认真履职,不得徇私舞弊。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信息核查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认真核实,对于信息核查工作人员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

第十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4月1日止。